2009-08-27 00:00
金融商品保護期 金管會決議廢除
提供銷售保護期,鼓勵新金融商品的作法,引發爭議,金管會日前決定廢除這項新金融商品審查程序原則,即日起,有關銀行、保險及證券等新商品的審查,回歸一般審查規定辦理。
為鼓勵商品創新,金管會委員會在95年5月18日通過一項「新金融商品審查程序原則」,對於創新商品,提供給予六個月的保護期,從申請核准日起六個月內,同業在這段期間,不得抄襲申請類似的商品。
在保護期間,如果同業申請案有抄襲情況,主管機關就會對其暫停審查,一直等到六個月後再續審。
當初是金融監理機關第一次對創新金融商品,採取這種保護期作法,「群益安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」則是適用的第一項商品。
這項作法主要是為鼓勵創新,但因主管機關特許保護期的作法,是否將成為業者廣告宣導的手法,還有會否讓投資人在獲利性等方面有所誤解,也都引發不少爭議。
金管會官員昨(26)日表示,這項創舉雖然立意良好,但實際適用上產生許多不明確,而且從銀行局、保險局及證期局各局業務商品審查適用情形來看,也只有證期局及保險局各有一檔適用案例。
加上目前各種新金融商品的審查,均有既定的行政程序及相關規定,實務上並無適用這項原則進行審查的必要。因此,金管會委員會已在8月中的委員會議中,決議停止適用這項「新金融商品審查程序原則」,以後新金融商品審查,就回歸依各業務局的規定辦理。
為鼓勵商品創新,金管會委員會在95年5月18日通過一項「新金融商品審查程序原則」,對於創新商品,提供給予六個月的保護期,從申請核准日起六個月內,同業在這段期間,不得抄襲申請類似的商品。
在保護期間,如果同業申請案有抄襲情況,主管機關就會對其暫停審查,一直等到六個月後再續審。
當初是金融監理機關第一次對創新金融商品,採取這種保護期作法,「群益安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」則是適用的第一項商品。
這項作法主要是為鼓勵創新,但因主管機關特許保護期的作法,是否將成為業者廣告宣導的手法,還有會否讓投資人在獲利性等方面有所誤解,也都引發不少爭議。
金管會官員昨(26)日表示,這項創舉雖然立意良好,但實際適用上產生許多不明確,而且從銀行局、保險局及證期局各局業務商品審查適用情形來看,也只有證期局及保險局各有一檔適用案例。
加上目前各種新金融商品的審查,均有既定的行政程序及相關規定,實務上並無適用這項原則進行審查的必要。因此,金管會委員會已在8月中的委員會議中,決議停止適用這項「新金融商品審查程序原則」,以後新金融商品審查,就回歸依各業務局的規定辦理。
銀行業 | 經濟 邱金蘭 | 點閱(??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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